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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空壳,追债如何追股东?这14种情形下,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南宫官方网站】
添加时间: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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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律师博文 >>行业动态 >>公司是空壳,追债如何平股东?这14种情形下, 股东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责任! 很多投资人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适当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由独立国家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任何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整肃申请,一人公司需要证明不不存在与投资人不存在财产相混的情况下,没问题。今天为您总结股东需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的14种情形。很多投资人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适当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由独立国家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任何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整肃申请,一人公司需要证明不不存在与投资人不存在财产相混的情况下,没问题。

今天为您总结股东需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的14种情形。1、欺诈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该如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现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办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移往申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该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该向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后,找到作为成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高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该由交付给该出资的股东补充其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分担连带责任。2、出资不做到 《公司法说明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并未缴纳出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正式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必要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借款。《继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推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设单位对其开设时投放的注册资金造假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决更改或新增其开设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造假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继续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掌控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减少交易成本,变相取得公司财产或假造欺诈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用尽; (3)违背《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并未萃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欺诈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托回头出资; (4)用尽货币出资,以其它予以审核评估且实际价值显著高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超过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买入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申请; (6)通过对股东获取抵押借贷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欺诈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获取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展开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瓦解出来另外构成一个新的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至新的公司,原公司几乎沦为一个“空壳”,新的公司几乎不分担原公司不道德产生的责任,却实质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专门从事违法行为伤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必要拒绝股东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4、公司整肃并未依法遵守通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该自正式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并未收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说明二》第11条:(1)公司整肃时,清算组应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退出整肃事宜书面通知全体未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登记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展开公告;(2)清算组并未按照前款规定遵守通报和公告义务,造成债权人并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予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导致的损失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

5、继续执行予以证实的整肃方案 《公司法说明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整肃的,整肃方案应该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证实;人民法院的组织整肃的,整肃方案应该报人民法院证实。予以证实的整肃方案,清算组不得继续执行。(2)继续执行予以证实的整肃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

6、股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展开整肃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退出: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期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退出事由经常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退出; (3)因公司拆分或者并存必须退出; (4)依法被注销营业执照、责令重开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不予退出。《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退出的,应该在退出事由经常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正式成立清算组,开始整肃。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构成。

逾期不正式成立清算组展开整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人民法院登录有关人员构成清算组展开整肃。人民法院应该法院该申请人,并及时的组织清算组展开整肃。

《公司法说明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有限公司股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正式成立清算组开始整肃,造成公司财产升值、萎缩、损毁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导致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展开整肃 《公司法说明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有限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展开整肃,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

8、公司退出后蓄意处理公司财产 《公司法说明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有限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掌控人在公司退出后,蓄意处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导致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9、获取欺诈整肃报告索取公司吊销 《公司法说明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有限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掌控人在公司退出后,予以依法整肃,以欺诈的整肃报告索取公司注册机关办理法人吊销注册,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

10、股东在办理吊销注册时允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说明二》第20条:(2)公司予以依法整肃即办理吊销注册,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注册机关办理吊销注册时允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分担适当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11、股东在整肃或吊销过程中有其他罪过 《公司法说明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专门从事整肃事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这里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不道德”主要有: (1)清算组行公司法规定向公司注册机关上报整肃报告; (2)或者上报整肃报告掩饰最重要事实或者有根本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攫取非法收入或者强占公司财产; (4)整肃方案予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证实即予继续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等等。

12、公司被撤消、吊销或歇业后,股东使用权拒绝接受公司财产的 《继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推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消、吊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设单位使用权拒绝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严重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决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设单位在所拒绝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相混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国家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责任。类似解释:夫妻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归属于两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必要确认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限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相混举证责任长条的规定。债权人需要明确提出不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的可行性证据的,夫妻股东应该就公司财产独立性分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应分担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掌控、欺诈公司人格不道德 《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该遵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欺诈股东权利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欺诈公司法人独立国家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欺诈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导致损失的,应该依法分担赔偿金责任; (3)公司股东欺诈公司法人独立国家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相当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责任。因下列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无法区分,掌控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分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导致双方财务账目相当严重不明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相混,并持续地用于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相混,明确交易不道德、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不受同一掌控股东支配或者操控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国家,但实质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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