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适当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报 法〔201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社会多元化融资市场需求,增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构成和完备。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爆炸式快速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给新的挑战。近年来 ... 关于依法适当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报法〔201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社会多元化融资市场需求,增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构成和完备。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爆炸式快速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给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大大经常出现戴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蓄意生产债权人”“缴纳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强占财物的“套路债”诈骗等新型犯罪,相当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妨碍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人与自然平稳。
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提示功能,适当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止消弭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增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债”诈骗等犯罪设局者不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擅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生产银行流水痕迹、蓄意失联生产债权人等方式,构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给凭证展开审查外,还不应融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辨别借贷的真实情况。
有违法犯罪等合理猜测,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该开庭当事人本人声请,就有关案件事实拒绝接受告知。要必要增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二、严苛区分民间借贷不道德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贯彻提升对“套路债”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强化对民间借贷不道德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筛选,找到因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牵涉到经济犯罪指控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不道德本身牵涉到违法犯罪的,应该裁决上诉控告,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收押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贯彻防止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强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确认出借人包含“套路债”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做出的生效裁决,应该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不予缺失。
三、依法恪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奠定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该依法做到。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推迟酬劳”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该依法未予反对。
对于“出借人主张系由以现金方式缴纳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申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由出借人预先扣减的高额利息”的,要强化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给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确认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找到交易平台、交易输掉、交易模式等以“创意”名为行高利贷之鉴的,应该及时采行发送到司法建议函等有效地方式,极力不予遏止。
四、创建民间借贷纠纷防止和解决问题机制。人民法院在防止和消弭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抱住依赖党委领导和政府反对,探寻审判机制创意,强化同步效应,探寻创建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增大法制宣传力度,引领社会较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强化调查研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找到新的情况、新问题,请求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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