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蓄意杀人案的解读与参考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指导案例12号《李某蓄意杀人案》。为了了解解读和精确参考限于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举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不予说明和解释。一、推举经过及其意义 李某蓄意杀人案裁决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引荐了该案例,指出它合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归属于较先限于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被判判刑容许特赦的案例,秉持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保有判处死刑,严格控制和谨慎限于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政策,对审理类似于案件具备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经研究辩论和改动完备,按照规定程序报院领导表示同意后呈交判委会辩论。2011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委会对该案例展开了辩论,表示同意将其确认为指导性案例。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犹[2012] 227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不予发布。该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具备最重要意义,不利于正确理解和限于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判处死刑政策,既依法严惩相当严重刑事犯罪,又更进一步严苛容许判处死刑,增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是秉持和反映了判刑刑罚的严苛性,不利于更佳充分发挥刑罚严惩和预防犯罪功能。《刑法修正案(八)》成立了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容许特赦制度,缩短了部分相当严重犯罪的判刑罪的实际服刑期,使之一般来说被监禁25年以上,入狱后的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
通过依法限于判刑容许特赦,长年监禁和教育改建罪犯,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治罪犯本人重新犯罪,而且增强了人们对判刑严苛性的了解,不利于规劝潜在的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增加相当严重犯罪的再次发生。二是不利于严格控制和谨慎限于判处死刑,最大限度地恶化与消弭社会对立,增进社会人与自然。
人民法院被判被告人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并容许特赦,较之判刑不容许特赦,有助减慢“杀人偿命”的传统灾祸观念,更加能让被害人亲属拒绝接受,从而恶化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及其亲属之间的长年矛盾情绪,避免引起互相报仇的恶性循环,最大限度地增加不人与自然因素,也不利于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谨慎限于判处死刑的政策,增进刑罚观念适应环境时代发展和变革,从而增进社会人与自然平稳。三是不利于统一判刑容许特赦的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为了贯彻落实判刑容许特赦这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容许特赦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说明》等设施规定,主要规定了对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罪犯容许特赦案件的审理程序,并未明确具体限于容许特赦的实体条件。
因此,在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可以强化对该类案件的审判 指导,统一判刑容许特赦的限于标准,提升审判质量,构建审判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二、裁判要点的解读与解释 指导案例12号《李某蓄意杀人案》的裁判要点证实:对于因民间对立引起的蓄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暴,且系重罪,论罪应该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大力帮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并大力赔偿金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明确情节,从尽可能消弭社会对立角度考虑到,可以依法被判被告人判处死刑,缓刑二年继续执行,同时要求容许特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容许特赦只限于于“对被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的重罪以及因蓄意杀人、强奸、偷窃、杀害、纵火、发生爆炸、投入危险性物质或者有的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的犯罪分子”,并且应该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裁决不加刑等原则,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保有判处死刑,严格控制和谨慎限于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政策。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讲,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容许特赦只限于于判处死刑立刻继续执行较轻,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不容许特赦又偏轻的罪犯。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蓄意杀人案》的解读与参考,已对判刑容许特赦的原则、限于对象和条件、时间效力等涉及问题展开了阐释,本文仍然赘述。解读和参考限于该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时,必须留意做到以下问题: (一)关于被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的重罪的容许特赦 根据刑法规定,重罪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继续执行完或者特赦以后5年内,再度蓄意罪应该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也还包括因“危害国家安全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继续执行完或者特赦以后,在任何时候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类似重罪。
重罪因反映了犯罪分子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较深的主观恶性,所以刑法明确规定,对于重罪应该从宽惩处。但是,重罪的前罪与后罪情况有多种情形:依罪行长短程度来分,还包括重罪+重罪、重罪+重罪、重罪+重罪、重罪+重罪;依犯罪行为的暴力性来分,还包括非暴力性犯罪+非暴力性犯罪、非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非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依犯罪行为次数来分,又有一起犯罪+一起犯罪、一起犯罪+多起犯罪、多起犯罪+一起犯罪和多起犯罪+多起犯罪。在上述前罪与后罪之间的关系模式中,有所不同的关系模式所反映的重罪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有所不同。
因此要更进一步区分重罪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程度,并在量刑时有所区别和反映。明确而言,当重罪的前罪和后罪皆为相当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同类犯罪或者数罪时,重罪情节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就更大,对被告人一般应该容许特赦;当重罪的前罪并非暴力性犯罪或者虽系暴力性犯罪,但情节较重的,特别是在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则重罪情节对于否限于容许特赦的影响比较较小,要根据案件的明确情节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拒绝,要求否容许特赦,而无法不准对其容许特赦。
本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前罪为盗窃罪,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所罪前罪系由非暴力性犯罪,-被被判的刑罚亦较重。从前罪与后罪的关系模式看,系由重罪+重罪、非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一起犯罪+一起犯罪。这解释李某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尚能不是极为相当严重。
融合本案其他情节,被判被告人判刑并容许特赦需要处罚当其罪,接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被告人曾因犯罪被有期徒刑,但不包含重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的罪犯,如果本次犯罪被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也合乎刑法规定容许特赦的前提条件,则应该根据其前罪与后罪的犯罪性质和明确情节,融合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要求否对其容许特赦,而无法不准容许特赦或不容许特赦。
(二)关于因民间对立蓄意杀人被被判判刑的容许特赦 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蓄意杀人案件,在判处死刑限于的做到上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蓄意杀人、偷窃、杀害等暴力性犯罪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处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确保农村平稳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就明确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蓄意杀人犯罪,限于判处死刑一定要十分谨慎,应该与再次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蓄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2010年印发的《关于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全称《宽严相济意见》)第22条再度具体特别强调:“对于因爱情、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犯罪动机不科险恶的犯罪,因遇害方罪过或者基于义愤引起的具备防御因素的突发性犯罪,不应亦须从宽惩处。
” 对处置这类案件的上述拒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明确阐述,不利于增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首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蓄意杀人,皆事出有因、归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实行的犯罪,这与再次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实行同类犯罪的被告人比起,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上有显著区别。
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拒绝,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抵达,为确保案件处置获得较好法律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理所当然区别对待。其次,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被告与遇害方多不存在邻里、同事、亲友或者婚恋等较为紧密的关系,有的还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对此类案件,如果非常简单地一杀死了之,往往不会使当事人双方结为加深冤仇,甚至是世代冤仇;忽略,如果在审判案件的同时大力增进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消弭。在竭力作好遇害方思想和善后工作,呼吁被告人无罪忏悔、大力赔偿金的基础上,亦须对被告人从宽惩处,有益修缮遭到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复归融合。
因此,从增进社会人与自然角度考虑到,为确保案件处置获得较好社会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也应该与再次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实行同类犯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对此类被判被告人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的案件,否容许特赦,应该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综合分析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然后依法做出处罚当其罪、效果较好的裁判。
本案例中,对被告人李某被判判刑并容许特赦主要考虑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起因。如前所述,引起案件再次发生的原因有所不同,体现出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有所不同。
对于因民间对立引起、被判判刑的蓄意杀人案件,一般不应再行做到民事调停工作,如果调停不成,可以综合考虑到其他情节,要求否容许特赦。当然即使调停不成,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需要处罚当其罪的,也无法再行容许特赦。
本案例被告人李某在外地罪盗窃罪刑满释放后返回原籍,在其工作期间,因当地公安机关到其工作单位创建重点人档案,其前科情况被单位知悉,暂停了李某的工作。李某前科情况被当地知悉己给李某导致一定精神压力。
在李某猜测自己被暂停工作与其前女友徐某某有关并给徐打电话质问时,徐某某出于赌气等心理,居然否认系由自己所为。徐某某的表妹王某某在电话李某打给徐某某的电话过程中,又被李某指出王某某接听电话是为了蓄意浪费其电话费。由此造成矛盾激化而引起本案。
李某的犯罪对象特定,因与其前女友的矛盾激化而案发,事出有因,这种情况与再次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区别。2.关于犯罪手段。
蓄意杀人的犯罪手段,按照其残暴程度,可以分成犯罪手段极为残暴、犯罪手段残暴和犯罪手段一般。重复虐待被害人,致被害人面目全非,杀人后焚尸、分尸或碎尸,归属于作案手段极为残暴;多次斧头螫、敲击被害人,在被害人逃走或恳求的情况下仍追捕或不暂停谋害,杀人后又奸尸或淫秽尸体等情形,归属于犯罪手段残暴;采行普通手段,导致被害人丧生的,归属于犯罪手段一般。
对于蓄意杀人手段极为残暴的,如无其他贬斥情节,一般可以判处死刑立刻继续执行。对于犯罪手段残暴,但综合考虑到全案其他情节,判处死刑立刻继续执行仍贞注重的,被判判刑偏轻的,可以被判判刑容许特赦。本案例的被告人李某所持锤子先后砸击徐某某、王某某,后又所持锤子再度分别对徐某某,王某某展开砸击,在王某某恳求时,依然对王某某入 讫砸击,犯罪手段不应科手段残暴,融合案件其他情节,依法被被判判刑并容许特赦。3.关于犯罪后果。
司法实践中,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蓄意杀人案件,导致一人丧生的一般归属于犯罪后果严重,导致二人以上丧生或者导致一丧生又致人轻伤或重伤的,归属于后果极为相当严重。本案例被告人李某导致上死一重伤,且王某某头部和手部两处皆为重伤,科重伤中较为轻的重伤。李某蓄意杀人后果极为相当严重,融合其重罪情节,全然被判判刑似乎偏轻。
4.关于被告人亲属帮助抓捕被告人。《宽严相济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亲属以有所不同形式帮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有的虽然无法确认为讯问,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反对司法机关工作,促成被告人羁押、无罪、忏悔,在要求对被告人明确惩处时,也应该不予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讯问和立功若干明确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亲友率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时无持枪不道德,并真实情况供词犯罪事实的,虽然无法确认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考法律对讯问的有关规定亦须贬斥惩处。
本案例中,被告人李某的母亲梁某某在获知李某的下落后,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体现情况,并大力因应公安机关提早伏击在李某的姑母家中,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展开抓获时,顺从落网,并在落网后一直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5.关于民事赔偿金。
民事赔偿金与量刑的关系是刑事审判中较为脆弱和倍受注目的问题。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早已赔偿金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在《宽严相济意见》第23条明确拒绝:“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大力展开赔偿金,并无罪、忏悔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加剧引起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回应协议书的,应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这里的大力赔偿金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被告人几乎符合遇害方赔偿金拒绝;二是被告人虽并未几乎符合遇害方赔偿金拒绝,但已尽其所能展开赔偿金,并显然可以填补遇害方一定损失;三是被告人正处于有心无力的状况下,被告人亲属大力强迫交由赔偿金,不利于填补遇害方损失,可以视同被告人大力赔偿金。本案例中,被告人李某的母亲在自己每月只有200元低保的情况下,依然拿走4万元赔偿款,用作赔偿金被害人亲属,虽然并未与遇害方达成协议赔偿金协议书协议,但展现出出有赔偿金的积极性,李某也无罪忏悔,量刑时可以亦须考虑到。6.关于遇害方表达意见。
遇害方对犯罪的危害性体会深达,感觉最明确,这种感觉也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重要反映。在审判案件时,要推崇和解读被害人亲属的伤痛感觉和反应,希望通过审判工作修缮遇害方受到的损害。但是,由于遇害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他们传达的表达意见和心愿往往具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和情绪化因素,所以对遇害方的意愿,既要充份解读、认同和考虑到,又无法非常简单地把遇害方意愿等同于民意,应该留意区分有所不同情况,依法慎重处理。
对于遇害方合法合理的表达意见,要依法维护和反对;对于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拒绝,要作好说服教育和说明工作,特别是在是依法不应该判处死刑的,无法因为遇害方反应反感,民事调停工作无法积极开展,就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明确谈,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蓄意杀人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的案件,如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判处死刑立刻继续执行,民事调停工作无法有效地积极开展,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被告人被判判刑并容许特赦,从而恶化被害人亲属的情绪,增加此类案件的判处死刑立刻继续执行的限于,增进严格控制和谨慎限于判处死刑政策的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对于通过严肃积极开展民事调停工作,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需要案结事了的,无法怕麻烦,不经严肃做到调停工作,就非常简单地限于容许特赦,也无法因为民事调停并未成,被害人亲属信访、闹访而对被告人容许特赦,以免导致容许特赦的欺诈。也就是说,只有被判判刑容许特赦合乎罪刑相适应原则拒绝,且不容许特赦无法做案结事了、超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统一的,才可以考虑到容许特赦。
综上所述,考虑到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被告人李某的母亲帮助抓捕被告人并大力展开赔偿金,李某认罪态度好,此前所罪盗窃罪情节较重,对李某可不判处死刑立刻继续执行。同时鉴于犯罪手段残暴,又系由重罪,被害人亲属未予协议书,故对李某判处死刑,缓刑二年继续执行,并容许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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