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省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福建省出台了《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开发活动,该《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海域从事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命名、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该《办法》。《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依法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湿地公园:(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根据《办法》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安全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的,有关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迁出。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建设或者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湿地公园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资源、生态景观和生态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湿地公园生态环境。
《办法》规定,在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破坏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游览观光、生产经营、科研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保护管理制度,服从湿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湿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游客接待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
当游客量接近最大游客容量时,湿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流量。湿地公园的门票及其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湿地公园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湿地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记者卢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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